一次性創業補貼和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及申請材料
一次性創業補貼和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 (魯財社〔2016〕27號)
對首次領取小微企業營業執照、正常經營并在創辦企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滿 12 個月的創業人員,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補貼標準1.2 萬元。對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和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不含創業者本人,下同)并與其簽訂 1 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員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足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滿 4個月以上的小微企業,按照申請補貼時創造就業崗位數量和每個崗位不低于 2000 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規定執行。
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向注冊地人社部門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創業者身份證復印件或《就業創業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創業者本人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財務報表等。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應向注冊地人社部門申請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招用人員名單、《就業創業證》和勞動合同復印件、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財務報表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